摘要:通过对潮汕地方文献,结合口述史料,发现私刑曾在潮汕地区广泛存在,并借助宗族力量得以进行。宗族行使私刑有合理根据:一是家法和国法一致,这是支于儒家理念;二是地方政府力量有限,宗族在很大程度上行使民间治理职能。尽管潮汕地方的私刑存在和全国其他地方类似,因为潮汕地方宗族力量十分强大,加上远离政治中心,潮汕地区的私刑更有存在的合理依据。年后,一方面新政权打击族权势力,另一方面私刑和现代法治理念不符合,潮汕地区宗族私刑大幅减少。
关键词:潮汕地区;宗族;私刑;地方政府
本文所说的私刑,主要指生杀权和肉体惩罚,在宗族内部进行,主要由族长行使。关于私刑现象、原因和负面作用,历史学家、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都注意到,研究成果不少,但针对潮汕地区的宗族私刑,特别是死刑,笔者还没有看到深入、系统研究成果。潮汕地区私刑的出现,和全国其他地方私刑出现的原因大体一致。但相较全国一般地方,潮汕地区宗族力量更加强大,更加远离中国政治中心,宗族行使私刑更易理解。年后,新政权对宗族势力严厉打击,宗族对私刑、特别是死刑的行使权被政府剥夺。
一、宗族私刑在潮汕地区曾广泛存在
在中国漫长的历史时期,私刑一直存在。陈剑平回忆民国时期湖南湘乡私刑情况:
记得我乡曾姓子弟有次犯了偷穷一案,该姓宗亲立卽打开祠堂门,召开宗亲会议,公开审讯,决议结果,当场重责五十大板开释,並吿诫其家长,严加管敎,如再重犯,加倍重罚,决不宽假。
又溪口下河段刘姓子弟犯了弑父之罪,经刘氏宗亲会决议,将犯者置於祠堂內坪的柴堆上,在柴堆上淋些油,然后处以烧死之罪,依今日眼光观上,固属私刑其罪,然以处理过程而言,基于罪孽深重之犯行,以及固有伦常之需要,人人皆曰可杀,有何不可,因此家法之严,可见一般。亦可以济国家司法不及之穷。[1]
陈剑平所说的“家法之严,几乎代替刑法”的事实,曾广泛存在于潮汕地区。甚至在民国时期,私刑在潮汕地区仍不奇怪。可举出两个例子,一是在民国时期的饶平县黄冈镇,宗族力量仍然重要,族长有很大权威行使私刑。笔者采访过黄冈镇锦里园七十多岁的老者陈祯智,对方提及,民国时期的锦里园陈氏族长八面威风,出门常带一根类似铁杖的、带刺钩的东西,打起人来鲜血淋漓,并且不需他人同意就可执行刑罚。陈祯智的回忆中,民国时期的族长威望既高,也是地方宗族事务的决策者。
另一个例子和饶平人张竞生博士有关。据称张竞生有一个恋人黄壁昭,后和情夫因为财产纠纷,二人被族长处以死刑,张竞生儿子张超追述此事:
回头追述险成黄嘉继母的黄壁昭的惨绝人寰结局:年她与张分手后即离乡不知所终,大约于年偕男友从南洋回到饶平仙洲村的黄氏大屋,向主持家政的堂哥声称男女平等,要分一份家产。这触怒了族长,召集家丁将她和男友五花大缚,宣称她俩败坏门庭,大逆不道,按乡规“浸猪笼”。她破口大骂,这对恋人被用削尖的甘蔗插进喉咙,装入猪笼,沉入村前之南海。风浪的呜咽诉说着这血腥惨剧!后在其遗物中发现一箱秘藏的革命传单,两人身世成谜。
土改时两个掌权的堂哥被枪毙,家族之“五马拖车”大屋被没收,后落实房屋政策物归原主,一位侄儿是汕头市政协委员。正是旧时沧桑不堪回首![2]
张超所说的例子,发生在距离笔者所居黄冈镇不足十公里的地方,笔者没有听说此事,可能由于年代久远,也可能私刑行使为民国地方政府默许,导致低调处理此事。然而,人命关天,此事发生证明地方宗族力量在民国时期仍然强大。有研究人员认为,20世纪30年代后,潮汕地区除少部分村寨外,大多数地区的宗法残余已不很明显。[3]但从笔者上面举出的两个例子,发现民国时期,宗族势力在潮汕仍然不容小视。
传统戏曲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反映。从前潮汕私刑的广泛存在,在潮剧中也得到反映,举例《苏六娘》、《金花女》和《彭湃》中话语:
《苏六娘》苏员外因争风水宝地,上府城打官司,请族长同行,因这可反映其“俏房脚”,正如族长所言,“苏氏是强宗盛族”,对打官司有利:
族长:“我荔浦苏氏世代清白,谁知你治家不严,教女无方,做出这般败祖辱宗之事,定欲执行族规,将你女缚去沉江。”“辱没了苏氏宗族,乡规王法不相容,我定欲开龛门,正族法,把将你女儿沉江中。”
《金花女》进财:“乡里人摆彩,族长掠去饲屎。”
…………
《彭湃》西陇乡陈氏宗祠用活人祭旗:“恁看这祠堂张着虎狼口,生吞活喫多少穷苦人?”[4]82—83
私刑行使在潮汕大量存在是不争事实,然而,检阅各种文献,发现潮汕地区处死族人的记载不多。处死族人毕竟对宗族本身并不光彩,所谓“家丑不可外扬”,故一般族谱不会详细记载此类事情的详细经过。但从潮剧作品、口述回忆,仍发现私刑广泛存在的客观事实。
二、和私刑行使有关的潮汕民间宗族规约
私刑的实行,有宗族制定的族规、族约为依据,以下列举潮汕地区相关族规、族约情况:
清道光四年(),揭阳县河婆蔡氏宗族经过合族会议,严禁内外族人破坏过路塘一带的风水,并制定出相应的族规:“禁后如敢故犯者,锁入宗祠,重责三十六板,罚戏两台”[5]。
普宁县后溪乡(民国以前归陆丰县)的钟氏宗族,在清代乾隆年间曾制定族谱,其中相关族规中,有多条禁约,涉及私刑行使,所可注意者,发生问题要求尽量在宗族内部处理,处理地点是在宗祠,不得已才交付官府处理:
八、禁灭祭。自始祖以及各房私祖之承当系祖公血食,为祠祖与坟墓祭费所出,若有余,宜多置田业,不得分拆。倘有私心要分拆祖公血食者,通传合族鸣官治究。
九、禁健讼。凡有事要鸣官者,宜先投明房族处理,若不明白,方许告官。如有不经房族即诉公庭者,是自见理非先发制人,以族法处治。
十、禁灭伦。禽兽之行,上辱祖宗,下辱族党。果有实据,告明祖宗,当祠逐出外境,永不归宗。若有刁抗不遵者,送官治罪。
十一、禁赌博。赌乃败家为盗之源。上宪严禁,各宜安分。勤俭治家,方为肖子,若有聚赌者,一经捉获,当祠责罚示戒,如抗擅反坐,送官究。
十二、禁行凶。偶有小故而即斗殴者,未论其是非,先究起手,当祠责罚示戒。
十三、禁盗贼。我后溪族称仁里,宵小潜迹,本为王化之乡。但今日族凿倍繁于昔日,恐有三鼠窃狗盗亦未可知,宜遵守家训。倘有妄为者,一经发觉,捉在祖祠责罚,违者送官究治。
十四、禁族内。无嗣者许本族子孙过继。不得取他姓人子过继,从致混乱昭穆,若有违者,定不准如祖祠祭祖墓。再族内无嗣,免入祖龛祀奉。
十五、各祖有公田公租,各立房长,递年支理取讨,非其责者不得冒取。擅批混规等弊,如违,拿祖祠重究。[6]
清代,大埔县仍归属潮州府(后来归属梅州市),查到《枫朗司前罗族禁条》(枫朗为大埔属镇):
壹禁拦河拦途强抢故犯者任事主打死不认
弍禁盗卖祖业及祖山窨穴故犯者逐出不许归宗
叁禁开场聚赌立将房屋拆毁仍将犯人捆到祖祠重责不恕…
……
光绪乙未年()举族合议无讹正月初六日祭春时申禁
注:司前即今枫朗镇枫朗村黄沙[7]
总之,晚清至民国,私刑在潮汕地区大量存在。潮汕很多宗族的族谱都有规定:“族人如有盗卖祠田,一经察出,除勒令备价赎还外,公同家法治处。”至于处罚,“重则处死,至少加倍罚款”。[8]52—53另外,族人之间产生纠纷,一般均要求先到祠堂请族长调处。[8]53
三、潮汕民间宗族规约存在的合理性:家法和国法互补
对潮汕地区私刑存在原因的审视,应置于全国背景下进行。家法的起始是“复以乡八刑纠之,刑固辅教之不足也”。它的作用和意义是治国和齐家;“家法”、“家规”、“家训”其实是一回事。[9]从“江州义门”陈姓的《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中,发现这一著名家法涉及私刑记载有七条,足见私刑在传统家法中的重要位置,而《陈氏家法三十三条》的拟定者是义门陈氏族长陈崇,也是陈氏中当官者,“江州义门”陈氏家法体现了家法是国法的延伸:[9]—
长沙《颖川陈氏续修支谱》(清宣统二年庚成戌岁季冬月本房续修)修谱例章中也有关于私刑执行的规定:“立谱以后,房内子姓宜名勤厥职,毋词架讼,擅出公廷(上衙门告状),违者,小则以家法处治,大则送上究得酗酒赌博,学习异端,连入党会,以及捏惩,庶奉国法而振家风矣。”[9]
《颖川陈氏续修支谱》的上述规定,反映了传统中国宗族社会厌恶到政府打官司的心理,出现争执要求在宗族内部处理,家法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国家法律。“家法和国法都根基于礼,所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,而且在具体运用上也互为相通,凡属违犯国法的行为必定为家法所严禁,反过来,违反家法的行为也必定为国法所不容。……家法为国法所认可,是造成家内私刑肆滥的主要原因。”[10]
总之,私刑的实行,有家训、族规为依据,政府认可这种民间习惯法,导致私刑大量存在。“从家法与国法,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,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、法律的单位,政治、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。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,也是齐家治国一套理论的基础,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,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。”[11]
清代民国时期,潮汕民间宗族组织得到迅速发展,宗族文化活动十分盛行。伴随着宗族社会发展的日臻成熟,潮汕族规也处于繁荣发展的状态。通过对潮汕碑刻的收集和整理,从中发现,潮汕族规碑具有规范族人的日常行为、维护宗族的共同财产、调适宗族的利益纠纷等三个主要功能,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当时法律的真空地带,有利于维护宗族事务的秩序。[5]“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是以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共同维护的,其中以家训族规为代表的民间习惯法在基层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。”[12]潮汕家训族规在从前具备“准法律”作用。
四、潮汕私刑存在的另外因素:宗族势力和政府权力互补
潮汕私刑的行使,还和地方政府力量薄弱有很大关系。在中国漫长历史时期,社会调控的能量不高,“天高皇帝远”,社会秩序很难扩展到四野八荒的农村,法律没有内化成为人们的价值观或内心需要,故其对社会的控制、影响极为有限。这种有限,促使宗族关系有条件外化为一种礼治秩序。[13]“有不少论者已经指出,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地方政权仅止于州县,秦汉以降至清末,乡村虽然有邻、里、保、甲甚至乡等设置,但它们并非国家行政区划,也没有行政组织,而仅仅是一种地域单位,邻、里、保、甲长皆为职役,而非官职。”[14]
潮汕宗族构建追溯至明代前期,清康熙二十三年()间的复界行动,最终使宗族成为乡村社会的最引人瞩目的控制方式。[8]50—51清代,宗族力量是私刑执行者,往往履行民间调解人角色。清代国家政权的有效管理只到县一级,国家政权对民间调解事务的介绍程度是非常有限的。活跃于基层社会的主要调解主体和乡村社会有着密切关系,他们在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类型的纠纷中扮演着调解人的角色。[8]14陈礼颂指出:“一九四九年前我国所有的村落社区,毕竟并非统统保存着宗族制的。只要把当时的中国村落社区分为华北、华南,两相比较一下,就可以发现两个社区间显然的差别。……华南的宗族思想远比华北的浓厚。”[15]陈礼颂调查澄海县斗门乡,正是他所说的一个典型例子。潮汕地区属于华南地区,也是宗族思想浓厚、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。
潮汕私刑关系到族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。“宗祠加上神龛(公椟),以及族谱、族规,体现了一个宗族的全部威严。”[4]84又,“族长是一族之长,当然要由嫡长房担任。只有他们才有祭祀权、对族内财产的处理权和族内事务的决定权。族长是族老会的召集人,族中的首脑和执法者。”[4]84“宗法势力是祖先崇拜的反映。由于潮汕人的先民乃自中原迁移而来。多数聚族而居,这更为宗法势力的扩张提供了温床。”
族长在中国传统社会有施行权力的合法性,而这种权力是地方政府所默认的。瞿同祖对法律所反映的家族制度作了较深刻的分析,指出法律所承认的父权,包括体罚以至生杀权、婚姻支配权、以子作为财产的权力。[11]至于族长的生杀权固不是法律承认的,但应注意其传统的威权。一旦得到族人认可,族长的生杀权也有了合理依据。
五、潮汕宗族行使私刑的客观看待
以上审视了潮汕私刑出现的现象、原因。站在古人的角度,宗族行使私刑是国家法律的补充,有存在合理性;站在现代人的角度,宗族行使私刑和现代法治社会矛盾,违反历史潮流。私刑行使有利有弊,私刑行使需要客观看待。
首先,历史上私刑有利于地方宗族发展:
以往人们普遍存在的误解是,族长所拥有的族权是阶级压迫的一种重要工具。我们不否认存在某些族长恃势欺压族人的现象,但就一般情况而言,族长们对于家族权力的运用,必须以家族的“家法”、“族规”、“宗范”、“祠规”、“族训”为基本准则。[16]60陈支平认为族长行使权力的主要目的在于“敬宗”和“收族”。
其次,历史上宗族行使私刑基本公正:
“由于中国是一个以专制强权统治为特征的国家,在由司法机构独立判决案件的情况下,中国人还有多少自由度,是令人难以置信的”[17],一位外国人认为:“在大批因法庭费用昂贵、手续繁冗而无法审理完毕的案件中,私刑却可以不受任何官员的限制,逢案即审,并可以做出一个基本公正的判决。”在外国人的眼中,私刑仍然起到“基本公正的判决”的作用,即使到今天,普通中国人仍讨厌到政府部门处理纠纷。
然则,私刑的行使也有不少负面问题。
首先,私刑违背当代法治精神:
潮汕族规碑的内容具有浓厚的封建伦理道德色彩,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和法律体系存在着许多冲突的地方。“家族内部的大宗、小宗之分,各宗各房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强宗强房与弱宗弱房的差别,以及族长和士绅们自身社会、政治、经济等方面地位的不同,都有可能对公正行使族权产生某些影响。”[16]64
其次,私刑容易出现冲突、血案:
在潮汕一些农村地区,发生什么纠纷,不是理性有序找政府解决,而是找房头老大协商,甚至铜锣一响就召集房亲到祠堂集合开会,很容易引发群体械斗,甚至动员组织大规模集体上访,正因为行政管理力量的迷失和法律作用的缺位,纠纷甚至发展成宗族冲突乃至酿成血案,在解决社会矛盾时总是运用一些非理性因素,而不是寻求法律途径,破坏国家民主法治建设。[18]
结语:宗族私刑的行使,历史上发挥巨大作用,但毕竟是和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的。毛泽东认为,神权、族权、政权和夫权,是传统中国社会束缚人民的四大绳索。这四种权力其实错综复杂,往往互相渗透。大概因为有毛泽东的这种说法,年后共产党对于族权进行无情摧灭。约在—0年之间,中国各地族权受到极大破坏。改革开放之后,潮汕宗族势力又有卷土重来之势。但由宗族执行私刑中的肉刑,特别是其中的死刑,已经难以听到了。
——本文载于《韩山师范学院学报》,作者陈雪峰,中大史学硕士,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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